离退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信息来源:东营市老年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07
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在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天至二十天。(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国办发﹝1980﹞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
(劳人老﹝1983﹞17号文件)
组织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所需交通费按照同级在职干部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鲁老干〔2017〕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