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返还的党费使用范围有何要求?

信息来源:东营市老年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14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遵循党费使用的五项基本用途,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以下具体项目可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5)补助生活因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使用党费前,要列出党费使用的事由、具体项目、经费预算等,在征得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同意的基础上,逐级报至上一级党委批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使用党费时,必须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使用党费后,必须获得国家税务机关承认的正式发票或由相关人员签字证明的凭证,并由经办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划拨的党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的用于专项工作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东组普发〔2018〕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