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何执行?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上述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5)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