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的“两项经费”列支是如何规定的?
离休干部“两项经费”是指: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
按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由单位统一掌管使用。对离休干部因公外出路费、到外地就医路费、单位自行组织的老干部外出参观路费,以及老干部设立活动室、阅览室购置各种家具、文娱用品、取暖、防暑设备和购买订阅报刊、杂志、书籍、资料、学习文件等费用,均由单位从公用经费支出,列入离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报销。
特需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计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救济;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因重病抢救所需临时看护用费;节日慰问离休干部和看望病号等公用经费不能报销的特殊开支。
(鲁组﹝1983﹞24号文件)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原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退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人社部发﹝2016﹞116号文件)